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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好保障農民工正當合法權益,讓民工流血不流淚
我是一名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12年多的法律服務工作者,辦理農民工工傷事故約50余件。在本人辦理的工傷事故案件中簽訂勞動合同的不足10件,購買工傷保險的不足5件。絕大多數農民工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沒有為受傷職工參加工傷保險。這就加大了工傷認定申請和工傷理賠的難度。2004年1月1日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出臺,工傷事故的處理上升到有法可依。但勞動行政部門對建筑工地的規范用工查處力度依然相對欠缺。2007年10月,廬江縣龍橋鎮梅林村瓦工盧某在江蘇省大豐市浙江大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商品房建設工程從事粉刷工作過程中不慎從架子上摔到致右手鷹嘴骨骨折,行內固定術。傷者經治療出院后,委托我前去協調處理。我們比照《工傷保險條例》以及江蘇省的實施辦法經計算總共賠償約13萬余元。當我們找到公司項目負責人進行協調處理時,為了事情得到盡快處理,當事人只求公司給予4.5萬元賠償,但公司法律顧問鐘小平(大豐市司法局退休干部)律師表態最多只能給付2.2萬元,雙方相差太大,沒能達成一致意見。后我們只好選擇了一路漫長的道路。“申請工傷認定”。但是這是一條層層設置障礙的路,認定工傷非常麻煩,沒有勞動合同,不清楚是否參保,建筑公司與施工現場一個在浙江富陽,一個在江蘇大豐。我們要到浙江富陽去調取企業基本信息,到社保機構查詢盧某是否參加工傷保險,取到上述證據后,又提供兩名證人到社保局做筆錄。好不容易認定下工傷,對方又對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提出異議,申請復議,駁回,一審、二審。最終工傷認定維持,評殘、申請仲裁,裁決后,不服,一審、二審終審判決。到大豐市人民法院擠牙膏式執行,花了兩三年時間才勉強對資產幾千萬元的大建筑公司11萬余元工傷賠償款執行完畢。縱觀這個案件來看,用人單位明顯是惡意抵賴、拖延給付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但是其不愿意協商承擔法定責任的后果是:一、多支付了律師費;二、多賠了6.5萬元;三、企業信譽受到不良影響。相比之下,同樣是一起工傷事故發生2011年12月份,女職工楊某在江蘇省蘇州市蘇豪新生造船廠刷漆時不慎摔傷,該公司及時搶救傷者,在傷者修養期間,按月支付工資。楊某在受傷一年后沒有申請工傷認定,找到我要求協調處理。我是抱著試試看的心態,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客觀公正的對其傷殘等級和后續治療費進行了評定。經評定為工傷八級傷殘、后續治療費為1.5萬元。我隨傷者到造船廠協商處理,廠方熱情接待了我們。我們詢問是否為楊某購買了工傷保險,廠方抱歉回應沒有購買。接下來,我們進行談判,我們遞交了鑒定書,廠方表態:1、認可楊某為工傷;2、同意鑒定書對傷殘等級和后續治療費的評定。有了這些共識,大家協商就容易得多了。我方對照規定,計算出賠償額為33萬元 ,對方計算出賠償額為25萬元,最終雙方達成協議,廠方同意賠付28萬元,并于當日下午即兌付了全部賠償款,事情協調處理只花了不到一天時間,大大節約了政府部門的人力資源成本。傷者方及時獲得賠付,企業也承擔了法定責任。雙方不扯皮,相互都留下一個美好的印象。該造船廠處理事情的認真對待態度,有擔當的勇氣,值得佩服,我相信這樣的企業定會做大做強。
企業做好了內部安全管理,但上下班途中有意外交通也會導致企業承擔工傷賠付責任。前幾年很多企業對此不能理解,盡一切努力與法律和道義抗爭。2010年8月25日下午17:30分許廬江縣龍橋鎮安定村木工張先貴在馬鞍山天立建設有限公司承建的羅河鐵礦安置房項目部做完木工活回家,在途中與劉某駕駛的摩托車發生嚴重碰撞,導致劉某當場死亡,張先貴嚴重受傷,命懸一線。后張先貴被送往醫院救治,在張先貴接受治療期間,安置房項目部經理曾帶3000元去慰問看望。當其得知張先貴傷情非常嚴重需巨額醫療費時,就再也不承擔任何義務了,為此傷者家屬多次到項目部求情,請求給予墊付醫療費,但項目部始終不愿墊付,并說明如果打官司他們有責任,他們就拿醫療費。傷者家屬只好向政府求助。在媒體的宣傳下,縣政府、交警隊、縣醫院、龍橋礦、裴崗中學以及傷者親屬紛紛伸出援助之手,解決了張先貴約20萬元治療費用,如此同時,我開始幫助傷者申請工傷認定,因張先貴未與馬鞍山天立建設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只是形成事實上勞動關系。在我們申請工傷認定后,公司提出了異議,并委托律師找工地工人出虛假證明。在確認勞動關系訴訟中,先是勞動局領導親自赴現場調查了解,確認了有關事實。后在開庭時同是工地工友11名證人到庭作證。就在此時,該公司代理人仍在庭上拒絕承認工地上有工人張先貴上班的事實。但最終事實勝于雄辯。廬江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確認了馬鞍山天立建設有限公司與張先貴形成事實勞動關系。隨后,工傷也得到了認定。雖然之后,打了很多場官司,但每場均以我們勝利告終。在最終仲裁的時候,張先貴已經因傷情太重醫治無效去世。但是在仲裁委的調解下,雙方達成了互諒互讓的協議,該公司賠償張先貴親屬人民幣50萬元。2012年9月25日家住廬江縣龍橋鎮缺口街道的何某在巢湖大鑫食品有限公司上班,公司有批貨到外地加工送回,在南京G20高速路上,其所乘的廂式貨車與拋錨在高速路上的一輛大貨車相撞。事故造成乘坐在副駕駛位置的何某當場死亡。此次交通事故經認定大貨車負次要責任,廂式貨車負主要責任。何某,31歲,有一女兒5歲,父母均未達到供養年齡。交通事故發生后,因涉及理賠方眾多,無法形成一致賠付意見,但死者需盡快入土為安啊。為此,我們一方面與肇事司機談判,另一方面要與何某所在公司談判。在與肇事司機多輪磨合后,肇事司機方最終現墊付16萬元,公司方面也拿出10萬元,并承擔了事故處理的交通費、餐飲費和住宿費,且承諾何某系工傷事故。死者得到了及時妥善安葬,平息了糾紛。之后因涉及保險理賠,我們及時走了訴訟途徑,法院判決支持80萬元,2013年9月20號又與公司達成協議,公司再補助20萬元。一起工傷與交通事故競合的案件終在各方不傷和氣的氛圍下讓死者家屬得到應有的賠償。
在處理工傷事故案件中建筑類中國有企業讓我們看到了社會責任和擔當。2012年10月份杜某在淮南市某會所工程做木工活,不慎從高空墜落,因腦部嚴重受損,隨后經及時搶救,但還是成了植物人,建筑承建方中建四局下屬單位振江建筑勞務公司為傷者墊付了60余萬元醫療費用,但先進的治療仍未喚醒杜某。杜某家屬找到我們要求協調處理,一開始公司愿意承擔50萬元的賠償,經過多輪協調終答應賠付161萬元。在此次案件的處理中中建四局雖然不是承擔責任的法律主體,但由其承擔協調人的角色和資金保障的擔保支付人,讓傷者方看到了國有企業的擔當。但是如此巨額的賠償。也為企業上了一場法制教育課,即用工必須規范。企業一定要做到“不規范,不用工”。因為這不僅是對工人負責,也是對你們自己的負責。從上述案件中,我們不難看出,職工如果沒有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申請工傷認定得走多少彎路。其實現行法律對此也已經有規范了,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都針對不簽勞動合同,不交工傷保險、不申報工傷事故作出了相應罰則。但實際司法實踐中勞動行政部門、安全監督部門很少使用國家交給其的權力大棒,導致有些企業至今無視受傷職工的正當權益。我想如果勞動監察部門、安監部門能將舉報電話透明到“110”“119”的程度,職工受傷第一時間報案,勞動監察、安監部門第一時間介入形成調查記錄,那么工傷認定取證就不會那么麻煩了,企業也會認真、負責任地對待受傷職工了。農民工流血了,我們應當給其最大的關愛和呵護。只有這樣社會才會和諧,人民才會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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