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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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于2001年9月1日向某基層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張某夫婦返還欠款1萬元,并在起訴時向法院提交了起訴狀以及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借據一份。該基層法院受理案件后,確定由某法官獨任審理,并通知被告應訴答辯。在被告沒有提交答辯狀的情況下,獨任法官于同月27日上午按照簡易程序進行了開庭審理。開庭審理中被告方堅決否認與原告之間存在債務關系,并辯稱,自己一家根本不認識原告,借條是因2001年4月26日其裝有房產證的手袋被馮某搶走,其后馮某又帶原告李某到張家用刀脅迫其一家人簽訂的,并威脅如報案就殺死其全家。因此,被告方實際上根本不存在向原告借款的事實,事發后張氏一家也沒敢報案。2001年9月29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方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清還原告借款一萬元及利息。同年10月12日,一審判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被告方收到判決書后,雖然表示了不服,但在上訴期間內沒有提出上訴。上訴期滿,因雙方當事人均無上訴,一審判決生效。在法院決定強制執行判決時,被告方中的一對老人夫婦在法院門口服毒自殺。
問題:(1)法院是否應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此案?
(2)如果被告一方不同意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應如何處理?
(3)在開庭審理中如果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應如何處理?
分析:(1)根據法律的規定,基層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本案的管轄法院是基層法院,因此,符合適用簡易程序的法院這一法定要求。同時,本案所涉及的爭議數額不大,僅有一萬元,法院受理案件后,通知被告應訴并進行答辯,但被告沒有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及時應訴答辯。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原告的起訴狀和提交的有關證據,法院初步認定該案為簡單的民事案件并決定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是可以的。
(2)如果被告方不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此案,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并說明其案件不符合適用簡易程序的法定條件要求,如雙方當事人對涉訴糾紛爭議很大,不屬于簡單的民事案件,或者受理案件的法院不是基層法院,依法不能適用簡易程序等。對于當事人提出的適用簡易程序的異議,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法院應予接受,依法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3)在本案的開庭審理中,被告方堅決否認與原告一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說明了被告與原告之間對案件事實存在著很大的爭議,同時從被告在法庭調查中向法庭所講述的借據產生的情況來看,法官應該可以感到案件的背后甚至可能隱藏著刑事犯罪。說明所訴案件不符合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所要求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要求。在此情況下,應當說案件是不宜繼續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下去了,法院應當及時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補充說明:本案是發生在個真實案件。雖然此案從原告起訴到法院判決只花了一個月左右的時間,似乎符合了訴訟效率的要求,及時審判了民事案件。但本案訴訟在證據的審查判斷以及審判程序的具體適用中有許多值得總結的經驗教訓。后面發生的故事是:在被告夫婦自殺身亡后,本案中的獨任法官被檢察機關以玩忽職守罪提起了刑事指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