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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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家住南京市鼓樓區的張某與家住南京白下區的王某在江寧區與雨花區交界處為停車發生口角,王某喊來家住安徽省馬鞍山市雨山區的劉某與家住蕪湖市鏡湖區的肖某,一陣激烈的爭吵后,王某等欲動手打張某,張某見勢不妙,撒腿就跑,王某等三人一邊追一邊用磚頭砸張某,王某等人仍在雨花區,張某已跑到江寧區地界,此時,一塊磚頭砸中張某腹部,張某忍痛繼續跑,終于擺脫了王某等人。第二天,張某在家中發現自己腹部疼痛難忍,到醫院就診后查出脾臟受傷,張某為此花去了醫療費近萬元。后來張某通過熟人找到王某,在熟人的調解下王某答應賠償,雙方當即簽了一份協議,協議約定賠償的醫藥費以2萬元為限,王某先付5000元,余款15日內付清。協議中還約定,若因為履行該協議發生糾紛,雙方可以通過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來解決。后來張某的治療費接近3萬元,王某付17了5000元后也未再付款?,F張某準備向法院起訴。
問:張某可以向那些法院提起訴訟?
答案:張某可以向雨花區、江寧區、白下區、鏡湖區、雨山區的法院提起訴訟,但不能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在性質上屬于因共同危險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張某提起訴訟時,應當把實施共同危險行為的王某、劉某和肖某作為共同被告訴至法院。根據民訴法第29條的規定,該訴訟應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在法解釋上,侵權行為地包括行為實施地和結果發生地。本案的情況比較特殊,行為地在雨花區而結果地則在江寧區。而三個被告又在不同地區居住,所以雨花區、江寧區、白下區、鏡湖區、雨山區的法院都有管轄權。對多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張某有選擇管轄的權利。張某如選擇在白下區法院起訴,白下區法院對王某等三人亦可取得管轄權。劉某和肖某的住所雖然不在白下區,但由于本案是共同危險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白下法院基于牽連管轄可獲得對劉某和肖某的管轄權。當然,原告也可以選擇其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訴訟。張某和王某雖然約定由南京市中級法院受理他們之間的糾紛,但該糾紛屬于因侵權行為引起的訴訟,而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協議管轄僅限于因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不包括因侵權行為引起的訴訟。此外,對合同訴訟即使允許協議管轄,也不允許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本案從案件的性質和訴訟標的的金額看,應當屬于基層法院管轄,當事人約定由中級法院管轄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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